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什么程序如何撤销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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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以下是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践整理出的程序,请行政机关参考。 一、审查立案 审查人员资格:非原案件调查人员 审查内容:《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的方面 1.行政处罚案卷材料 2.原处罚案件调查人员 3.原处罚案件审查人员 4.原案件法制审核人员 5.原处罚案件决定人员 6.原案件当事人 7.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调查取证的重点 撤销原因是否客观存在: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调查人员资格:不能是原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 三、组织听证 听证形式:行政机关主动组织 听证参加人: 1.撤销案件调查人员 2.原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审查审核人员等有关人员 3.案件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资格:不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法制审核 审核人员:作出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审核重点:撤销理由是否充分 审核意见:①同意撤销;②不同意撤销,并说明理由。 五、作出决定 决定的主体:行政机关负责人 决定作出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的内容: 1.撤销决定 2.不予撤销决定 六、送达文书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信息公开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开信息。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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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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