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什么程序

如何撤销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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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以下是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践整理出的程序,请行政机关参考。

一、审查立案

审查人员资格:非原案件调查人员

审查内容:《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的方面

1.行政处罚案卷材料

2.原处罚案件调查人员

3.原处罚案件审查人员

4.原案件法制审核人员

5.原处罚案件决定人员

6.原案件当事人

7.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调查取证的重点

撤销原因是否客观存在: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调查人员资格:不能是原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

三、组织听证

听证形式:行政机关主动组织

听证参加人:

1.撤销案件调查人员

2.原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审查审核人员等有关人员

3.案件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资格:不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法制审核

审核人员:作出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审核重点:撤销理由是否充分

审核意见:①同意撤销;②不同意撤销,并说明理由。

五、作出决定

决定的主体:行政机关负责人

决定作出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的内容:

1.撤销决定

2.不予撤销决定

六、送达文书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信息公开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开信息。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文章分类: 责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