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人员有没有具体要求?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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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人员有没有具体要求?
【解答】 所谓的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即《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据此,参与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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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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