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渣场的固体废物不满足控制标准要求,应当如何处罚?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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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进入Ⅱ类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同时满足有机质含量小于5%和水溶性盐总量小于5%的入场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生态环境部门也是按此标准对企业锰渣入常进行监管。我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进入渣场的锰渣没有达到入场要求,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检索同类案例,都没有找到相应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及相应的罚则对该情形进行规制。请问,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如何处罚? 【解答】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入渣场可能是贮存行为,也可能是处置行为。若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置于渣场,那么该行为属于“贮存”行为,可能违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若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最终置于渣场,那么该行为属于“处置”行为,可能违反“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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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违法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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