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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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三、相关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四、违法构成

(一)有“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为

(二)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的是“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证明排污主体。

(二)物证

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三)视听资料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鉴定违法主体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违法主体存在“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情形的内容。

六、司法判例

(2019)粤07行终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