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固废产生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协议,不与处置单位签订协议,是否应当处罚?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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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固废产生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协议,不与处置单位签订协议,是否应当处罚?
【解答】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产废单位若委托他人处置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②签订书面合同③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因此,产废单位不但要与运输方签订合同,还要与利用方和处置方签订合同;与运输方签订合同,不能代替与利用方和处置方签订合同。问题中的产废单位未与受托的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属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相关法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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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违法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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