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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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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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行政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法定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可能构成法律规定的“违法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将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程序无无效。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呢?

第一,全部听取。当事人提出了几次意见,行政机关就应当听取几次意见,并如实记录。

第二,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每次听取意见时,都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三,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对于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不得重处。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提供便利,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文章分类: 陈述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