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电瓶销售点以旧换新属于收集危险废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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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电瓶销售点以旧换新,将新电瓶与修理单位获得的旧电瓶置换,请问销售点这种行为属于收集危险废物吗,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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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本案中,电瓶销售点通过以旧换新将修理单位获得的废电池集中起来的行为,显然属于收集行为。该电瓶销售点存在收集危险废物的行为,因此应当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文章分类: 固废违法理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