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销售点以旧换新属于收集危险废物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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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电瓶销售点以旧换新,将新电瓶与修理单位获得的旧电瓶置换,请问销售点这种行为属于收集危险废物吗,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吗? 【解答】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本案中,电瓶销售点通过以旧换新将修理单位获得的废电池集中起来的行为,显然属于收集行为。该电瓶销售点存在收集危险废物的行为,因此应当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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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违法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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