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委托执法中应当由谁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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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支队的人员进行调查,以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进行处罚,属于委托执法吗?如果该案需要听证,应当由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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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据此,如果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支队进行书面委托,并向社会公布,那么本案中支队的人员进行调查,以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进行处罚的情形就属于“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即属于“委托执法”。

对于委托执法中应当由谁组织听证的问题,应当分两种情况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行政处罚委托书的内容具体约定了由谁组织听证,那么应当由约定的单位组织听证。第二种情况是,如果行政处罚委托书没有约定由谁组织听证,而是笼统的约定“由受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那么一般认为受委托组织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所有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受委托机构来组织听证。


文章分类: 告知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