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如何处罚?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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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公司应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排污许可却已投入生产,同时该公司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存在采取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请问对该公司应当如何处罚? 【解答】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显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是以存在排污许可证为前提的。 此外,河北马倍战律师律师事务所认为,构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情形应当以存在监管为前提,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因此,构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情形是以“取得排污许可证”为前提的。 本案中涉案公司明显不存在排污许可证,因此不宜按照“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进行处罚,而应当按照“无证排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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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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