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未开启废气收集装置,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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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企业未要求上治理设施,只要求收集后有组织排放。收集装置未开启,是否可以按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处罚?如果不能,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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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前提是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本案中企业未被要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故不能按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处罚。

这种没有采取集中收集措施的行为,如果属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行处罚。如果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文章分类: 大气违法理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