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类废旧机油桶用压力机打包,减小体积后销售,是否属于处置行为?处置行为和处理行为的区别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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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塑料类废旧机油桶用压力机打包,减小体积后销售,是否属于处置行为? 【解答】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据此,“处置”行为是最终不再回取固体废物的活动。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3.5规定:“处理,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据此,“处理”行为实际上是“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行为的前置工序。 本案中,塑料类废旧机油、齿轮油、润滑油桶用压力机打包,减小体积看似是属于缩小固体废物体积的活动,但是减小体积之后还要销售,其目的并不是将其当做废物处置,而是销售之前的处理程序,是一种中间工序。因此该行属于“处理”行为,而非“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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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违法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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