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未办理渣土处置证,并委托无资质单位运输渣土,属于“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吗?

如何区分固体废物的倾倒行为和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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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输单位将渣土倾倒、抛撒,执法人员对运输单位以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进行处罚后,对出土工地进行溯源,发现施工单位未办理渣土处置证,委托无资质单位运输渣土。施工单位是否属于《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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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据此,固体废物的处置行为包括“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某个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方法。固体废物的倾倒行为是将固体废物转移至他处排入外环境的行为,是一个过程,最终固体废物并不一定是否取回。本案中运输单位将渣土倾倒抛洒的行为属于倾倒行为。因此,该行为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行为。


文章分类: 固废违法理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