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免罚条件的案件还用立案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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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还用立案吗?还是先立案,然后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解答】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 立案的第二个条件是“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意谓着,“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也应当立案。 从另一方面来说,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之前,是无法知道是否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条件的。因此,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必须先立案,再调查清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方面事实后,最后才能作出是否给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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