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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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义务条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三、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 81—2001

‍‍四、违法构成

(一)有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行为

(二)用作肥料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

(三)有“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单位负责人有关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2020)川17行终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