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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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义务条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行为 (二)用作肥料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 (三)有“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单位负责人有关“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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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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