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维码
149
一、责任条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①违法主体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②有“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 ③有“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④有“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主观故意 (二)情形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①违法主体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②有“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 ③有“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验收报告:证明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问题。 4.委托合同有关材料:证明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物证 1.生产设备、环境保护设施的照片:证明环境保护设施存在未正常运行情况。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实时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保设施运行状态,用于证明是否存在超标排放、设施未正常运行等违法事实。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反映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行状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建设单位对违规事实的认识和态度,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解释和辩解。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性质、排放量、环境损害程度等进行专业评估,为判断违法程度和确定处罚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对检查情况的确认,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六、司法判例
文章分类: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难点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