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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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义务条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三、相关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代替HJ/T 338-2007) 四、违法构成 (一)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为 (二)在“禁止养殖区域内”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有“在禁止养殖区域内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及具备的相应资质。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证明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二)物证 1.涉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实物证据或照片:证明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为。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电子台账等:证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可能造成的污染。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提供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情况等信息,反映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的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损害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反映其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决策过程及责任承担情况。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恢复环境所需费用等专业问题提供科学、权威的判断。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项目位置、规模、建设进度、环保设施配置及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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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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