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没有缴纳罚款的,是否需要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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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没有缴纳罚款的,是否需要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超过15日,被处罚企业未缴纳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处罚,加处处罚的金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1、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是必须的吗?还是可以加处,也可以不加处呢?2、如果加处是在15日后开始吗?是要重新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吗?是否还需要告知,集体讨论程序? 【解答】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即行政机关需要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关于“加处罚款”具体可参照《环境处罚十段诀4.0》之九段诀中“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实施‘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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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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