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停产整治可以以责令改正的形式作出吗?

 二维码 5

【问题】

请问一企业被吊销了排污许可证,我局在责改中明确要求其立即停产整治,企业打了一份报告,由于立即停产会造成大的安全隐患,故申请分批次停产,并于20日内做到全部停产,这样可行吗?停产整治可以以责令改正的形式作出吗?

【解答】

针对上述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应当先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是否规定了“责令停产整治”。

二、“责令停产整治”是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且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听证的情形,生态环境局不可直接责令该企业停产,应当经过法定程序。

三、“责令停产整治”是行政处罚,而“责令改正”就其法律性质来说,因为其并不包含在《行政处罚法》的种类之中,因此显然不是一类行政处罚。自然,停产整治不能以责改的形式作出。

四、要注意的是,一些法律条款在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他类型的行政措施,而且与“责令改正”是并列的关系。此时,行政机关只能选择其一适用,不能选择其二适用或者全部适用。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都规定了排污单位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机关只能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三种措施中选择其一适用。

五、可以考虑的是,该企业已被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改正”的意义何在呢?


文章分类: 处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