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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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建设单位” (二)有“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 (三)有“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如有):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备案,以及备案的具体内容。 4.生态环境部门的备案相关文件:证明建设单位是否已依法完成备案程序。 (二)物证 1.建设项目相关的实物证据:如项目现场照片等,证明存在未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备案系统记录:如电子政务平台上的备案申请提交记录、审批状态更新记录等,证明建设单位是否完成线上备案流程。 2.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通讯记录:涉及备案申请、审批通知等信息的电子通讯记录,可作为备案过程的辅助证据。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未依法备案的行为。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对未依法备案行为的认识、决策过程及应对措施。 (七)鉴定意见 1.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案件中,通常无需进行专门的鉴定。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记录对建设项目现场的实地检查情况,包括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情况等,与备案内容进行对比。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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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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