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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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义务条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相关规定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建设单位”

(二)有“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及具备的相应资质。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报告书、报告表),证明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4.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获得批准及具体批复要求。

(二)物证

1.涉及违法建设项目的实物证据或照片:证明实际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是否相符。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如有):证明建设项目可能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提供关于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等信息,反映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的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损害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反映其对未批先建行为的认识、决策过程及责任承担情况。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恢复环境所需费用等专业问题提供科学、权威的判断。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项目位置、规模、建设进度、环保设施配置及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六、司法判例

(2018)琼01行初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