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责令关闭,还需要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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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该散乱污企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对于该散乱污企业取缔后是不是可以不处罚了?

【解答】

对于散乱污企业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实质是相同的。并且,“取缔”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在行政处罚中是最严厉的处罚形式,企业“取缔”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后,法律上企业法人已终止,行政机关“处罚不能”且没有必要再进行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罚款与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取缔是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适用的,是不能并存的行政处罚。罚款是比企业责令停业、关闭更轻的行政处罚,当已经执行了“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取缔企业这样更重的行政处罚时,不能再适用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文章分类: 处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