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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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二、义务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三、相关规定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代替HJ 682-201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9代替HJ 25.2-2014)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004)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

(二)有“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为

(三)时间发生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

(三)有“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项目环评,证明违法主体是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情形的任何电子证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