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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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二、义务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三、相关规定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代替HJ 682-201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9代替HJ 25.2-2014)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 (二)有“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为 (三)时间发生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有报告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3.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委托书及报告(如有):证明当事人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二)物证 1.应当进行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的地块:证明存在应当进行评估的地块及当事人已完成风险管控、修复。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记录: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情况。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当事人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确认违法事实及其具体情况。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等进行专业鉴定,为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等,作为证明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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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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