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应罚未罚是否构成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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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多地检查机关正在因为环保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罚款处罚而未实施,以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由,追究有关责任人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追究渎职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步骤是:

(一)某省的地方性法规《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规定,对于没有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给予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处罚。

(二)检察机关调取某地环保部门一段时期的行政处罚案卷,审查有无应当依据《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相应条款给予罚款处罚而未处罚的行为存在。

(三)按照对一个违法行为最低罚款二万元的数额计算,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达到15次,也即“应罚未罚”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就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存在“应罚未罚”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呢?请看本专题讲座的视频!



文章分类: 责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