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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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二、义务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四十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相关规定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代替HJ 682-201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9代替HJ 25.2-2014)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004)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

(二)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行为

(三)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有报告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3.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如有):证明企业是否实施风险管控及其实际效果。

(二)物证

1.应当进行风险管控的地块:证明存在应当进行风险管控及其实际效果。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记录: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情况。

2.在线监测数据:证明该地块是否进行风险管控。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确认违法事实及其具体情况。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等进行专业鉴定,为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作为证明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