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企业注销的,应当如何处理?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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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实践中,有的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通过注销公司的形式逃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下述案例中,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被处罚的企业已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办理了注销登记,已然不具备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驳回了生态环境部门的执行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法人终止时如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但是《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根据被处罚企业的工商注销档案资料可知,并没有该企业在注销前已经进行清算的资料。所以,应当由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虽然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列为被执行人存在不当,但是一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生态环境部门的申请是不当的,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释明,以便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变更被执行人。 据此,该案的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发回重新审查。 但是,需要考虑的是:罚款是债权债务吗?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这么看来,罚款不是债权债务,并不适用民诉法的相关解释。 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只要被处罚的企业及时办理了注销登记,就无法使其缴纳罚款了吗?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可以因企业存在恶意注销从而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撤销所作出的准予注销的决定呢? 对此,您支持哪种观点呢?欢迎和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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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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