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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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被检查者” (二)有“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有“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情形的任何书证。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情形的任何电子证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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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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