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暂缓缴纳环境行政罚款,有什么法律后果?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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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从表面上看,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权利是有利的,但从实质上看,提交该申请会为当事人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一书中表述道:立法者认为设置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制度,考虑的是“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有意愿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缴纳罚款,但因经济困难暂时没有能力按时一次性全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当事人就需要注意,根据“立法者的认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前提是“有意愿按期缴纳罚款”,而此意味着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 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以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为前提。 因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当事人一旦提交了环境行政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申请,行政机关则可以以此为基础,认为“当事人认可了环境行政罚款的处罚,不存在不服”的情形。最终导致当事人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期限届满后只能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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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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