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还能减免加处的罚款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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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其加处罚款。 要注意的是,“加处罚款”并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当事人不会因为缴纳了罚款,就自动免除需要缴纳的加处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生态环境部门还可以同意当事人提出的减免加处罚款的请求吗?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上述规定中仅仅规定了,“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但是并没有明确可以减免的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下述称《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 但是,可能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加处罚款”是通过给当事人增加经济压力,督促其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也就是说,在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措施的同时也要兼顾教育的目的,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教育其自觉守法。如果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不能再减免加处的罚款,是不是就与“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理念相悖了呢? 《意见》中的建议是经过综合考量研究得出的。建议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按照法工委的意见执行。但是《意见》中也提到了“供参考”“不宜”等非绝对性词语。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您在执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欢迎和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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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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