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环境刑事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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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移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将 “构成犯罪”修改为“涉嫌犯罪”,因此,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就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前是否还需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前是否还需行政处罚,应以移送前不予行政处罚为原则。如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前已经进行了处罚的,也不必撤销,将案卷一并移交即可。

移送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程序作了以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若逾期不移送、应当移送的不移送或以罚代刑,其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分类: 管辖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