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送达执法文书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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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处罚法》里有没有明确送达执法文书的期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比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间隔的下达时间是多少日?是工作日还是日?

首先,《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明确送达执法文书的期限。关于前述提到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种法律文书,当前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作出以上文书的间隔时间的规定。因此,每一份法律文书只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使申请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等自身权利的合法期间即可。

具体来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对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作出了规定,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一般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后要求听证的,需在五日之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行政处罚立案后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以上所说的“三日”“七日”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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