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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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二、义务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未单独收集、存放表土”的行为

(二)表土是“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

(三)有“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情形的任何电子证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T91.1山西长治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朗晴协合风电项目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案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