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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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义务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土地复垦”的行为 (二)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三)有“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情形的任何书证。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情形的任何电子证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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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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