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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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义务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三、相关规定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四、违法构成

(一)有“土地复垦”的行为

(二)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三)有“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情形的任何书证。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情形的任何电子证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