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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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二)有“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行为 (三)有“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情形的任何电子证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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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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