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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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三、相关规定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①违法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   ②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③有“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   ④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主观故意

(二)情形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①违法主体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②有“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行为   ③有“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企业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证明企业是否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物证

1.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原物或照片:证明企业是否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2.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原物或照片:证明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是否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等:证明企业活动与污染物排放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是否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提供企业是否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确认违法事实及其具体情况。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等进行专业鉴定,为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采取情况、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情况等,作为证明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

六、司法判例

(2020)津0116行审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