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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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三、相关规定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①违法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   ②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③有“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   ④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主观故意

(二)情形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违法主体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②有“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行为   ③有“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形的任何电子证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T86.4台州市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拆除生产车间时未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七、司法判例

(2020)津0116行审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