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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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种类或者形式,行政诉讼法中早有规定,但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无规定。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然而,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于如何收集调取这些证据,并没有规定。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研究,现将适合于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取证方式、方法总结如下:

一、书写绘制

书写绘制,是指将有关信息使用“笔”书写、绘制在纸上,或者使用“电子设备”书写、绘制并存储起来或者打印在纸上的过程。“书写绘制”是“制作证据”的过程。制作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常常需要使用“书写绘制”的方法。执法人员通过“书写绘制”,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得以产生。

二、拍摄图片

拍摄图片,是指使用相机或者带拍摄功能的其他设备,将案件事实使用“静态图像”保存的过程。“拍摄图片”如果用于确定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过程,则拍摄的图片属于“书证”,“拍摄图片”的过程是“制作证据”的过程;如果用于已经存在的“书证”或者“物证”,则拍摄的图片不会形成新的“书证”或者“物证”,此过程也不是“制作证据”的过程。

三、录制音频

录制音频,是指使用录音设备或者带录音功能的其他设备,将“声音”事实保存下来的过程。“录制音频”如果用于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就会形成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两种证据形式;如果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则会形成“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一般来说,“录制音频”的过程都是“制作证据”的过程。因为视频设备的普及,“录制音频”的取证方式已经被“拍摄视频”的方式取代。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隐蔽的情况下,“录制音频”的取证方式仍被广泛使用。

四、拍摄视频

拍摄视频,是指使用摄录专用设备或者带摄录功能的其他设备,将案件事实使用“动态图片”保存的过程。与“录制音频”相似,“拍摄视频”如果用于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就会形成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两种证据形式;如果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则会形成“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一般来说,“拍摄视频”的过程都是“制作证据”的过程。“拍摄视频”适用于收集动态的、将来可能难以取得的证据。视频证据的缺点是,必须借助较为复杂的设备才能呈现。

五、复印拷贝

复印,是指对于印刷或者书写在纸张上的书证,使用复印设备将其影像复制的过程,因此也叫影印。而拷贝(来源于英文copy),是指对于以磁带介质、电子介质存储的证据,使用磁带或者移动电子存储设备将其复制的过程。“复印拷贝”是“制作证据副本”的过程,不是“制作证据”的过程。复印,适用于对书证的复制;而拷贝,则适用于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

六、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是指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调查取证方式。“委托鉴定”是鉴定机构“制作证据”的过程。对于办案机关来说,“鉴定意见”既不是“收集”来的,也不是“调取”来的,而是通过办案机关的“委托”行为由鉴定机构“生成”的。委托鉴定,适用于解决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问题。

七、收集调取

收集调取,是指对于已经存在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将其“收集起来”或者“调取过来”的过程。“收集调取”与其他调查取证方式方法的区别是:前者是收集、调取证据的原件、原物,而后者则是制作新的证据,或者复制、复印、拷贝证据的原件、原物。广义上讲,复制、复印、拷贝证据原件、原物的过程也是收集、调取证据的过程。收集调取证据,应当说明或者证明收集调取证据的过程,否则可能导致证明力降低。

文章分类: 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