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被取缔,是否还处罚?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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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散乱污企业涉嫌环境犯罪,同时还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都体现在一个笔录中,如果没有通过行政处罚程序,而是由镇政府直接取缔了,是不是对于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不用处罚了? 【解答】 散乱污企业已被镇政府直接取缔,环保部门不必要适用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该企业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镇政府对该散乱污企业的直接取缔行为与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实质是相同的。并且,“取缔”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在行政处罚中是最严厉的处罚形式。企业被“取缔”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后,法律上企业法人已终止,行政机关面临“处罚不能”,行政机关没有必要再进行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罚款与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取缔是根据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适用的,是不能并存的行政处罚。罚款是比责令停业、关闭更轻的行政处罚,当已经执行了“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取缔企业这样更重的行政处罚时,不能再适用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该散乱污企业涉嫌环境犯罪,且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行政法律责任。但在此案例中,当企业被“取缔”之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无论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会面临怎样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的“吸收原则”,当该企业已经承担了最严厉的处罚形式,行政机关不必再作出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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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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