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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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三、相关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该活动的行为

(四)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该活动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