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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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三、相关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有“提供或委托危险废物”的行为

(二)提供或委托的对象是“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提供或委托的对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四)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