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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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三、相关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之内

(二)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为

(三)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之内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