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

 二维码 13

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相关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行为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是“固体废物”

(三)造成严重后果

(四)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