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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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三、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后果

(二)有“违反本法规定”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