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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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有“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三)有“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违法主体的建设项目或经营活动是否经过合法审批,以及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即是否未按照许可证从事相关活动。 (二)物证 1.危险废物的原物及照片:证明违法对象。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数据:证明违法程度或违法后果。 2.分表计电数据:证明生产活动的时间及规模。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违法行为的实施情况,及违法行为的后果。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证明企业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及态度。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针对污染物的浓度、总量、危险废物属性、环境损害程度等专业问题提供科学、权威的判断,用以证明违法对象的性质、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过程等。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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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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