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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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危险废物产生者

(二)有“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行为

(三)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四)有“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危险废物生产者。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2019)粤51行审复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