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二维码
14
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相关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违法构成 (一)有“停止使用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二)有“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为 (三)有“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有停止使用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文章分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