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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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相关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违法构成

(一)有“停止使用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二)有“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为

(三)有“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有停止使用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