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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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相关规定 (一)违法主体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有“饲喂畜禽”的行为 (三)饲喂畜禽的是“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 (四)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排污资格。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以及对厨余垃圾处理的相应规定。 4.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管理台账:证明当事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的行为。 (二)物证 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直接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事实。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如有):反映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排污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了解企业内部对厨余垃圾处理的操作流程、管理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其对违法行为的认知、决策过程及责任归属。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成分、安全性、对环境或动物健康潜在风险等进行专业评估。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环境、发现的物证、视听资料等,以及当事人的配合情况。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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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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