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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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相关规定 (一)违法主体是“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有“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三)处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质 (四)有“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是否有权排放特定废弃物。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当事人是否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得到批准。 4.生产记录、固体废物处理记录:证明当事人产生的厨余垃圾数量和处理方式。 5.固体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证明当事人是否依法将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物证 1.厨余垃圾样本:作为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原材料,证明其物理形态和组成成分。 2.处理后的厨余垃圾样本:证明是否经过有效处理。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证明厨余垃圾的排放量和排放情况。 2.分表计电数据:证明厨房的用电量,间接反映厨余垃圾产生量。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厨余垃圾产生、收集、处理的实际操作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说明企业对厨余垃圾处理的决策和管理情况,详细描述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厨余垃圾成分、处理效果、环境影响等进行专业评估。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厨余垃圾产生点、收集设施、处理设施的状态,以及相关设备、记录、文件等的检查情况。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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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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