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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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①违法主体是“工程施工单位”②有“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行为③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④有“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主观故意

(二)情形二: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①违法主体是“工程施工单位”②有“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③固体废物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④有“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施工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及具备从事工程施工的资质。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应采取的环保措施。

4.施工单位的生产记录、环保管理台账、固体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证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及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

(二)物证

1.施工现场残留的建筑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实物及照片:证明施工现场存在建筑垃圾,以及其被擅自倾倒、抛撒或堆放的具体情况。

2.施工单位用于固体废物处理的设备、设施照片:用于核实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合规处理固体废物的条件,以及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分表计电数据:反映施工单位的生产活动情况,辅助判断其产生固体废物的可能性及处理需求。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施工现场的管理情况,包括固体废物产生、收集、处置的实际操作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解释其对固体废物管理的决策、执行情况,以及对被指控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辩解。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性质、数量、处置合规性等进行鉴定,以确定其对环境的具体影响及违法程度。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行政机关对施工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发现的违法事实、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等,以及当事人对检查过程及结果的确认情况。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