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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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三、相关规定 (一)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的行为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的是“生活垃圾” (二)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企业生产记录、环保管理台账等:证明企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二)物证 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的生活垃圾实物及其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的具体形态; 2.焚烧生活垃圾的现场残留物、痕迹及其照片:证明焚烧行为的存在及对环境的影响。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监控录像:客观反映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和时间。 (四)电子数据 1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环境影响及持续时间。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实违法行为的存在、具体情节及对环境、社区的影响。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原因、责任归属及改正措施。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生活垃圾成分、污染程度、环境损害进行专业评估。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生活垃圾的数量、种类、分布、对环境的影响等。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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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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