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 二维码
266
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 (二)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主体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规定。 4.企业生产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企业日常管理中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二)物证 1.危险废物实物样本、环境保护设施、自动监测设施:证明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状态。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等:反映主体在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排放或违规操作。 2.电子台账:证明企业日常管理中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建立及记录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证明企业内部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建立及记录情况,证明企业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及态度。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由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关于危险废物性质、数量、环境影响等方面的鉴定意见,为行政处罚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过程等。 六、司法判例
文章分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