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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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三、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四、违法构成

(一)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

(二)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企业是否考虑了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保措施的审批情况。

4.企业生产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急预案:证明企业日常管理中是否涉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物证

1.危险废物实物及其照片:证明主体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储存状况,以判断其是否具备妥善管理及应对意外事故的能力。

2.相关设施设备(如储存设施、应急设备)照片:证明主体是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以防范和应对危险废物意外事故。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包括对危险废物储存区域、应急设施设备的实地查看,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以直观反映主体是否具备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等(如有需要):间接反映主体在危险废物管理上的合规性,如数据异常可能提示存在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而推断其缺乏有效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了解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的实际操作、培训情况及应急演练记录,以判断是否具备意外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制度建设、责任分配、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主体的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已发生的意外事故及其影响进行专业评估,以判断其是否具备有效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主体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的储存、标识、应急设施设备的配置及运行状态等,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情况,以直接证明主体是否具备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司法判例